编号:99823 法律文号:湘政办发〔2012〕15号 颁布日期:2012/3/9 执行日期:2012/3/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补助。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工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