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颁布日期】:1999-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购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的自然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以在本市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具体办理;并代理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年度贷款计划由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

    (二)具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三)银行存款达到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以上(含20%);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办理贷款,每笔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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